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权;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行政机关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全国通办”实施后,可以在异地首次申请办理护照、换(补)发护照及失效后重新申办护照。
4.无论您在本地或异地申办普通护照,都执行国家统一的收费标准,不会额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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