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对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及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的,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用人单位实际缴费社会保险部分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20号)规定执行。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本地生源毕业生,离校后2年内未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没有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记录、没有自主创业的人员。
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固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2、对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产业扶贫基地、农产品加工基地等用人单位,吸纳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搬迁群众,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用人单位实际缴费社会保险部分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费部分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计算(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一次性补贴
对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搬迁群众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吸纳就业人数给予资金补贴,吸纳11人至20人的一次性补贴2万元;吸纳21人至30人的一次性补贴3万元;吸纳31人至100人的一次性补贴6万元;吸纳100人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
除就业帮扶车间之外的用人单位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吸纳就业人数给予资金补贴,吸纳11人至20人的一次性补贴1万元;吸纳21人至30人的一次性补贴1.5万元;吸纳31人至100人的一次性补贴3万元;吸纳100人以上的一次性补贴5万元。
联系方式:0955-7061925
联系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萃南路中卫市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31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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